浅谈“公平责任”的运用
浙江的姚某在骑行ofo小黄车时,突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姚某的父母将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17万余元。近日,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拜克公司支付姚某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争议焦点,就是公平责任的适用。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的一天,姚某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某的死因是: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姚某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为:死者头部、手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因就赔偿事宜姚某家属未能跟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姚某的父母于是将拜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姚某的死亡与被告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姚某的死亡有过错行为。从医院诊断姚某为猝死的情形看,姚某和拜克公司对姚某的死亡均无过错行为。故原告姚某某、郑某某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权为由,诉请被告拜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缺乏依据。
但姚某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姚某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拜克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姚某某、郑某某经济补偿15万元。
扬远分析
本案的判决书一出,很多网友认为判决不公,并提到了2017年的“电梯劝烟案”,争议焦点依然是公平责任。该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一审判决适用公平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促进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以及引导公民遵守社会公共的行为准则,无疑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那么本案中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呢?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官援引《民法总则》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判决无过错被告承担原告约10%的损失的,是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所以针对这个案例,不能说法院判决的有多大问题,这本就是现在司法环境的趋势。
但是公平责任本身就一定正确吗?从本质上讲,公平责任是在坚守过错责任与保护被害人之间的妥协,是从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过渡的产物,自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当一项法律规则或惯例,有助于建立并保存一种能振奋、改善、保护人类生活品质的社会环境时,才算是一项好规则、好惯例。公平责任作为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平衡的补充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准确地适用和贯彻时,公平责任将会变成不公平责任,违背了立法为民的本意。
综上,公平责任是有必要的,只是在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修改和完善的空间。比如国家层面可以建立当事人分担损失、国家补偿相结合的损失分担制度,否则只通过另一方分担损失以达到损失填补作用,对于分担方而言实质还是一种损失。这样,既可有望实现受害人损失填补之目的,又能合理减轻分担一方的承受压力,以实现国家社会上的公正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