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谁来担责?
现如今,由于孩子的大部分时间都会在学校度过,有时候难免磕磕碰碰,我们身边也会经常听到说有谁的小孩在学校受伤。那么问题来了,万一小孩子在学校真的受伤了,该由谁来担责?本文扬远律师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各位家长解释该问题。
案例介绍:
7岁小男孩(小周)参加培训机构跆拳道时,不慎摔倒磕坏了门牙。事后,他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当教育管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教育培训机构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培训机构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培训机构应对小周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5000余元,至于小周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小周的伤势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
扬远分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三、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扬远总结:
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是其他学习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的人负责,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习的机构或者场所未能尽到监督的职责,而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学校或者是机构应该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监督的职责,则是不用负责任!
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教育培训机构是有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全面性的,不仅仅是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后,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时通知家属等等。
作为孩子家长,要注意孩子的健康教育,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义务,如孩子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家长应积极沟通协商,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