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能否不经抵押权人同意,直接办理房产过户?
2015年,张先生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购买本市一套二手住宅,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目前还在正常还贷。近期,张先生因儿子即将结婚,希望将该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作为婚房。 张先生了解到,目前《民法典》已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因此,张先生致电扬远律所,咨询其能否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上述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不经过抵押银行操作,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解析 一、《民法典》新规:从“征得同意”到“及时通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根据原《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但现行《民法典》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述规定,依照《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之精神,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由此,有关抵押财产的转让程序,由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过渡到“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极大的方便了物权流转,但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 二、《民法典》施行前已办理的抵押登记如何处理? 2021年4月6日,国家自然资源部为配合《民法典》施行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也即《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之规定,只能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后新办理的抵押登记,而不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的抵押登记,这也符合民事立法中“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 而本案中,张先生名下房屋的抵押登记是在2015年即《民法典》施行之前办理的,应当继续适用原《物权法》有关规定,而非《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之规定,在银行贷款未结清、未经抵押银行同意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的。 三、《民法典》施行后新办理的抵押登记如何处理? 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这也意味着,即便《民法典》规定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及时通知”原则,但也只有在抵押合同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①未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条款;②抵押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后签订的,才能适用《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之规定。 如果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明确约定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条款,仍应以双方的约定优先。 扬远律师提醒 不动产抵押系公民对于自身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民法典》施行后,抵押不动产的转让由“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变更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上述法律规定的修订必将引起不动产抵押登记方方面面的深刻变化。 扬远律师提醒您,如您遇到类似纠纷,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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