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远法务:公司拒不配合变更法人,我能怎么做?
咨询者提问: 作为法人,公司一直不肯变更法人,我能怎么做? 一年前,前上司找到我,帮忙一下担当她朋友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期半年。担当法人的半年后,公司并未履行承诺变更法人。从刚开始说法为正在准备变更法人,到现在的正在联系当中......这大半年我一直和公司沟通,都没有结果,公司一直不肯变更法人,作为法人的我能够怎么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扬远析法: 在日常的公司法律服务过程中,扬远法务团队经常接收到来自于公司和自然人两方面的咨询。面对本案咨询者的疑问,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法》、《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可知,一司“法人”(法定代表人)属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当其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而现实中,类似本案的咨询者却需要提供证据去证明登记的法人状态并非出自其本意,只有在法律层面先证明法人“已变更”或“应当变更”,而后才能在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的方式判令公司依法配合进行变更登记。 |
联系方式: 电话:021-68823283 68823286 手机:18516773845 邮箱:office@yangyuanlaw.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大厦)20楼2001-2002室(地铁九号线商城路2号口出,直行15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