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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解散,劳动者应该知道这些

公司严重亏损,老板说公司要解散停业,我该怎么办,能拿到多少补偿?

“公司决定解散,但是我已怀孕三个月,我和其他员工一样,都只能拿补偿吗?”

 

因为疫情,打断了不少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步伐,有的公司大伤元气,有的公司严重亏损、经营困难,难以生存。面对今年下行的经济形势,不少公司解散、注销,劳动者或被调岗、降薪或被辞退,由此而引发的劳动咨询、劳动纠纷也不断增多。今天,扬远律师跟大家聊一聊:公司决定解散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劳动补偿

 

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系劳动合同的终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情形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时间而解散公司的。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法条依据:

1、《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的补偿

因公司决定解散,确定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对于孕期女员工的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三期女职工,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及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决定解散,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也同样的应向孕期女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企业决定解散关闭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相关利益,如用人单位以强势地位滥用上述权利,在企业未停止经营的情况下以解散企业为名提前终止与孕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规定与保护,孕期女员工可要求恢复用人单位“名义解散”之日至实际解散停止营业之日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至公司实际停止营业时的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经营活动本身是一种复杂的商事活动,面临诸多的市场及经营风险,随着经营规模、效益情况、市场定位等因素的变化,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提前注销、关闭企业,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但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公司解散程序,对劳动者进行书面通知,并对劳动者依法进行补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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