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长期不分红,小股东权益维护案
案情简介
环球公司是一家成长型、高收益的科技公司,自成立以来利润可观,但从未向股东分过红,大股东的意思是为公司留下充足的发展基金,将来争取上市。而刘某作为当初原始投资的小股东,持有8%的股权,却一直未能分享到公司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大、小股东之间因为投资发展理念不同,产生了矛盾。大股东直接操纵股东会,通过决议,公司将所赚利润用于今后发展,不予分红。刘某虽然投了反对票,但因为是小股东,无济于事,根本无法阻挡股东会决议的通过。 刘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陷入尴尬境地。经多方求助,最终找到扬远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经了解具体情况后,扬远律师团队商事法律中心为刘某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1、股东享有分红权,是股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但公司在赢利状态下,是否向股东分红,是公司内部决策的事,这涉及到股东们自身长期利益与近期利益的平衡问题,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也不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别。所以没有分红,并不等于是侵害了股东的利益。 2、公司如果需要向股东分红,不仅需要以公司赢利为前提,而且需要股东会就何时分、分多少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如果公司根本没有形成分红决议,则个别股东无法直接向公司要求分取红利。 3、作为希望分得红利的小股东,在公司赢利情况下,拒不分配红利,如果达到法定标准,可以直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告诉公司“哥不陪你玩了”,此时公司无权拒绝,必须回购。从而使小股东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4、经认真分析研究刘某及环球公司具体情况,刘某已经具备了要求环球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的法定条件。 在得到扬远律师团队上述的咨询意见后,刘某最后决定,不陪公司玩下去了,要求退股。于是扬远律师向环球公司发出了要求回购刘某股权的律师函,并在律师函中提出,根据公司目前收益情况,回购价格应当以最初出资入股时的2.5倍确定。 环球公司在收到扬远律师函后,回函称,股东不得将自己股权强行出售给公司,哪有强卖股权的道理,对刘某的要求严辞拒绝。 于是,扬远律师团队在得到刘某的授权后,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又提出了对环球公司资产状况进行司法评估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环球公司的资产收益进行了评估,最后评估报告确定,截止申请日,根据环球公司净资产状况,折合每股价格为3.5万元,足足高出最初出资入股时的价格3.3倍。也就是说,刘某可以获得近20万的增值收益。 最后,经法庭释明,环球公司与刘某达成和解,由公司回购了刘某全部股份,刘某获得了近20万的收益,满载而归。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 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法律赋予中小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件有利的武器。主要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欺压少数股东的一种救济方式,这是一项股东的固有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公司和大股东均无权以任何形式进行剥夺。 《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5年连续盈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所享有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就是说只要股东提出这个要求就成立,不需要征求公司同意与否。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被法律强制缔约的情况下,回购价格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评估,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在股东退股时,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再根据净资产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即可计算出股权的回购价格。 这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否回购,公司已经说了不算了,回购价格,公司也说了不算了。这真是乾坤倒转,风水轮回,强势与弱势,只是相对而言。看似弱势一方,如果能够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往往能够化弱为强,反败为胜,依法维权。 扬远律师团队,专业力量守护您的权利。 |
联系方式: 电话:021-68823283 68823286 手机:18516773845 邮箱:office@yangyuanlaw.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大厦)20楼2001-2002室(地铁九号线商城路2号口出,直行15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