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公司高管跳槽,真的是一走了之吗——从《我的前半生》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与高管竞业禁止

都市情感剧《我的前半生》正在热播,律师看片总是习惯与法律实务连在一起。在这部剧中,扬远律师看到了一个几乎与所有公司都有关的法律问题,不吐不快。

剧情一:最贵咨询师贺涵就职于牛叉叉的比安提公司,带着秘书和两个项目经理组成的豪华团队,跳槽到与比安提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辰星公司。

剧情二:辰星公司老牌项目经理菲尔,因不满贺涵重用陈俊生而冷落自己,带着信息和数据,跳槽到比安提公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业竞争的公司之间优胜劣汰、残酷竞争。公司高管突然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势必对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公司的破产倒闭。

公司高管跳槽,真的能如此任性,好似一场说走就走的快乐旅行?公司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高管该承担哪些义务?扬远律师就来以剧说法,谈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与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高管跳槽之所以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一是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知悉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二是这些商业秘密对公司的行业优势、赢利能力乃至生死存亡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对公司而言,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一、关于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类似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由此可见,公司商业秘密的形成并不容易,它是公司花费了巨大的时间、人力、财力之后的成果结晶。对公司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商业现实中,公司都会采取严格的手段和措施来保护和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如建立系统的保密制度、与接触商业秘密的高管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分级管理涉密信息与涉密文件、不同级别的员工接触不同等级的秘密、在涉密信息与涉密文件上加注明显的保密字样、规定接触商业秘密的高管离职前必须经过一定期限的脱密期、建立严格的离职交接制度,以及要求涉密高管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等等。

二、关于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可见,《我的前半生》里,贺涵、唐晶、菲尔、陈俊生都属于公司高管。高管作为公司的高级雇员,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还应遵守劳动法律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所谓竞业禁止,是公司为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在高管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禁止涉密高管同时兼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禁止涉密高管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具体包括:

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兼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简单的说,就是涉密高管不得在其他竞争公司任职、兼职,也不得开设同类公司自己经营。

为平衡利益关系,法律对涉密高管的上述限制并不是无限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密高管受限期最长为两年,而且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扬远律师评析

如果涉密高管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说走就走,任性跳槽到竞争公司,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此为自己换取经济利益或新的发展机会,扬远律师认为,这将会给前任公司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本质上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非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密高管一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引发的法律后果是:

1、由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公司可以起诉,要求其交回该笔收入;

2、赔偿公司因此所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有可能使”新东家“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公司可以起诉涉密高管和新就职公司,要求其连带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3、如果涉密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把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自己私下交易而获得不法利益,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获刑入狱。

4、将背负不忠诚、不诚信的标签,上同行业内的黑名单,成为不可信任的人,从而失去未来。

这也是《我的前半生》剧中,当辰星公司的项目经理非尔跳槽到比安提公司后,欲以辰星公司的商业秘密换取自己在比安提公司的地位,从而被比安提公司的高管唐晶当众怒怼、使其颜面扫地的根本原因。

扬远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商事合同、股权转让、票据争议等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团队合作,专业致胜。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