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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结合几则相关案例揭晓答案,并为公司深度分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一:唐女士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唐女士于2017年7月20日以“因个人缘故”为由向A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表,A公司亦于同年8月9日向唐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解除原因系“由劳动者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唐女士对此签字确认。之后,双方完成工作交接,并最终确定离职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因此,本案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唐女士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扬远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该规定适用的前提和重点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法律并未规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若由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案例二:张先生与B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焦点五。辞职申请表由B公司提供,由张先生自行填写辞职原因,其所在部门已签署“同意离职”的意见,按辞职申请表的审核要求,无论B公司是否同意其辞职,均应有总经理作出审核,但B公司的总经理长时间未进行审核,表明B公司对审核和办理离职交接工作均存在放任的管理失责的情形。而张先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离职的原因系“公司开除”。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视为B公司与张先生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应依法向张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扬远解读: 张先生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系公司开除,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补偿金;同时,A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张先生自动离职。基于公平及A公司合理审核离职、离职交接义务,故判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公司而言,此类情况下,案件的风险点在于公司是否能证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提出。

律师建议

扬远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为公司提供如下建议:

(一)劳动者离职申请,是证明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关键

实践中,离职申请是员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表示。首先,在该申请中,往往会明确员工因某种自身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公司注意对该份离职申请的保存;其次,建议公司注意对该申请的审查,若员工有具体事由需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明确在离职申请中,写明“本人因某某事由自愿申请离职”字样;最后,离职申请需员工本人亲笔签名、标明相应日期,便于公司日后举证。

(二)公司应完善或简化离职手续,避免因离职流程问题承担经济补偿

案例二中,即使员工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离职的原因系“公司开除”,但由于公司离职环节管理的疏漏,离职审批拖延,导致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表并未得到法院充分采信,导致最终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未规定具体离职流程的公司,可防患于未然,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明确主动离职的条款。对于人事管理相较规范的公司,可以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对公司的人事管理程序进行梳理或简化,以便发生诉讼时充分进行举证。同时,公司人事部门应确保离职手续执行问题,在合理期限内确保离职手续完结。

在此,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建议广大公司,因员工离职引发的人事变动是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之环节。在应对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公司应提前预防、及时固证、按时完结离职流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从事公司劳动人事争议、股权架构、各类合同纠纷等诉讼或非诉业务多年,竭诚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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