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拒绝出资还要分红,律师支招将其扫地出门
案情简介: A、B、C、D、E是多年的同事,在万众创业的激励下,一起下海经商,五人商议共同出资100万开设一家婚庆公司。公司设立阶段,A股东突然家中变故,一时拿不出约定的20万。考虑到实际情况,其他东同意A暂缓出资。在其他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首期资金已经满足了公司成立的需要,婚庆公司正常设立。 公司成立后,市场火爆,生意兴隆。大家忙于生意,也忘了催促A及时补缴出资。年底时A要求参与分红,其他股东这时想起A还没有出资,认为A不应当参与今年分红。应当首先补缴出资,在下一年公司赢利时,才有资格参与分红。 但A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出资,但这是大家同意的,而且公司章程上有自己的名字,工商局也登记了自己的股东资格,又不是假股东,分红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所以自己有权分红。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化。 扬远律师商事法律中心点评: 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个人合的基础在于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与忠诚,而这种信任与忠诚的基础则在于股东能否及时正确地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说,当股东没有出资,并在公司催告其出资后仍不出资时,这已是对其他股东最大的不信任与不忠诚,股东之间合作的基础就丧失了。 《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的除名制度,但规定了出资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连最基本的义务都不履行,如何享受权利呢?即便《公司法》没有直接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但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上看,A股东是无权要求分红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三)》的规定内容,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经过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拒绝缴纳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取消其股东资格。 扬远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指导婚庆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做出“在A股东没有补缴出资前,其分红权、增资认购权一并冻结”的决议,并及时向A股东发出催缴出资的书面文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补足出资20万,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A股东收到书面催告函后,没有在一个月内补足出资,反而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冻结其分红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扬远律师继续指导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做出第二个决议“依法解除A股东的股东资格”。该决议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经法庭审理,认定A股东自始未缴纳其已经认缴的出资,法庭询问A股东对于没有缴纳的出资是什么意见时,A股东仍没有表示要缴纳的明确态度。 随后,法院判决,A股东虽然取得了股东资格,但至今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催告后仍没有补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其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婚庆公司冻结其分红权的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合法,表决比例超过了2/3,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庆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A股东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认定A股东的资格已被合法解除,并同时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后,婚庆公司依据判决办理了A股东的除名登记手续,并以其他股东认购的方式,补足了空缺的20万注册资金“空洞”。 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缺乏诚信的A股东被婚庆公司依法扫地出门。 扬远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精英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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