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远说法:股权转让合同能否通过诉讼直接解除?
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为资源的合理利用,企业会将自身持有第三方股权转让他人。交易过程中,常遇见股权已过户但是受让方仍未按合同支付转让价款,或虽受让方已实际享有/支配股权,但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伴随着此类情形出现后,受让方往往难以联系,拒绝沟通,那么企业为减少利益受损,应如何解除转让合同?扬远律师团队将通过的一则案例予以解答。 案例介绍:志远公司持有A有限公司30%股权,2017年12月份,因A公司内部管理出现争议,志远公司决定将持有30%股权予以转让; 2018年1月2日,志远公司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李先生应于股权变更完成后1个月内一次性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未约定合同解除方式; 2018年3月5日,李先生被变更为A公司股东,持股30%,李先生口头承诺知晓该事实,将进快付款; 2018年4月5日,志远公司财务联系李先生,称付款期限已到,李先生表示会尽快付款,2018年6月5日,李先生仍未支付款项,且先前联系方式显示为空号,2018年7月1日,志远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律师分析:股权转让合同虽系公司法框架下规定的股权转让事宜,但若股权交易手续合法有效,后续合同解除事宜将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分为合同约定解除与合同法定解除,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方式,则应适用法定解除情形。 股权转让合同中,实现的是一方获得股权,一方获得转让款的合同目的,本案中,李先生已基于转让合同,实际获得A公司股权,但并未履行合同项下支付转让款之义务,且迟延履行达数月,已造成志远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志远公司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 而解除合同权利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行使解除权的,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那么本案的问题在于,在无法联系受让方即无法向受让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时,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 答案是:可行!提起诉讼是表达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只不过通过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方式代替了自己发送解除通知,但值得注意的是,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之时,应是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 法院判决:法院确认志远公司与李先生《股权转让合同》自2018年7月12日(李先生签收起诉材料时)解除。 扬远建议:1、《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之初,应预留解除合同条款,如明确一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几日内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明确解除合同后,违约方应如何赔偿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等,若双方对上述事项达成合意,便于后续在诉讼中主张; 2、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但该行为仅是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合同在对方签收法院送达文书之日解除,法院后续判决中仅是对解除行为的确认,并不能直接判决合同解除,因此需注重起诉时诉求请求的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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