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企业刑事合规:了解商业贿赂
企业法务的日常工作一般集中在合同审查、公司内部治理、劳动人事等方面,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若产生纠纷,也主要是民事、劳动纠纷。但随着公司的发展,社会形势、法律的不断变化,刑民交叉的问题也越来越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凸显出来。 企业需要重视公司刑事合规的问题,避免以后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而这其中,不得不重视的焦点问题是商业贿赂。 一、企业合规新形势:“高压反腐”已成新常态 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成立监察委,“反腐倡廉”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部分。 Ø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制度顶层设计完成; Ø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新罪名。 Ø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三类商业贿赂受贿主体、将商业贿赂的主观目的从“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改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都增加了罚金处罚,刑事处罚增加了财产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增加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不断加大,反腐败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建立合规体系已成必然趋势。 二、商业贿赂相关概念 1、什么是商业贿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2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可以认为,凡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行贿、受贿与介绍贿赂现象,都可以称为商业贿赂。换言之,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要求、收受、约定或者给予对方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及在双方之间介绍贿赂的,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2、“商业贿赂”与刑法的关系 “商业贿赂”是着眼于贿赂发生的领域而形成的概念,即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贿赂就是商业贿赂;而刑法主要是根据主体性质的区别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受贿罪与行贿罪。所以,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在刑法上分别对应的并不是一个条文,而是多个条文。换言之,商业贿赂、商业受贿、商业行贿都不是刑法概念。反过来说,刑法分则中并不存在专门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商业贿赂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类罪,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的犯罪类型。 结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被认可和趋同。因此,企业合规经营,要警惕与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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