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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还能治百病,虚假广告害人精

【案情还原】

原告甲某因生活需要,于20168月在被告乙大型网络电商购物平台,购买被告丙公司经营的“吸金牡蛎片”,该商品页面广告宣传“连续服用两个周期重回20岁阳刚活力,服用一个周期2-3盒,身体易疲劳,精力不足的状态有所改善,睡眠质量明显提高……”原告甲某于20169月收到商品,发现此产品包装上只标有QS标识,既无保健食品认证标识和保健食品批号,也无药品批号,仅为糖果制品,属于普通食品范畴。既然是普通食品,却宣传该产品具有保健功能,对疾病有预防治疗功能,并夸大功效,严重误导和欺骗原告,侵害了原告甲某合法权益,原告甲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依法按货款三倍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丙公司销售的涉案“牡蛎片”生产许可证号显示为糖果制品(糖果),其商品页面广告宣传连续服用两个周期重回20岁阳刚活力,服用一个周期2-3盒,身体易疲劳,精力不足的状态有所改善,睡眠质量明显提高等功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为普通食品,不得宣传具有医疗保健功效,其上述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对其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进行购买,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律师点评】

实践中,对于涉案食品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需要考虑相对人主观状态以及受损情况的。一般而言,虚假广告的认定必然有本身宣传用语的不适当,也会有当事人因受到误导而进行了购买食用,导致了受损状况。本案中,普通糖果对自己宣传有药物和保健功效,本身对于不知情的消费者而言就已经构成了误导,而消费者又因此而购买食用,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也可以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对之进行三倍的惩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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