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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爸带四岁孩逃票”无需负法律责任?

716日,一名没有买票的4岁儿童在首都机场成功登上飞往上海的飞机,后被乘务员发现,整机乘客被要求下飞机,最终导致航班延误5个多小时。

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有乘客都需要经过三道安检才能登机,分别是通过安全门时的入口安检、登机口安检以及停机坪处的安检。

此事暴露了首都机场在安检流程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首都机场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俊生认为,“航空安全无小事,这次的漏检乘客事件看似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但这种潜在的危害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让我们的航空公共安全变得不堪一击。”从法律层面来看,不管是航空公司委托的地面代理还是机场安检人员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应当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来看看旅客是否应当取得一定的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是与旅客订立了客运合同,航空公司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准时起飞、保障旅客安全等义务。而根据《合同法》第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旅客亦应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在此事件中,如果因为旅客逃票等人为原因导致飞机发生延误的,航空公司依法依约应该先对其他旅客因此受到影响进行赔偿,承担其违约责任。然后航空公司可以就其损失再对涉嫌逃票的旅客行使追偿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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