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庭暴力,请一定记住这不是家务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四年来,随着社会对家暴问题的关注与重视,公众反对家庭暴力、以法维权的意识逐步增强;然而,“我喜欢家暴,但我是个好男人”的这种现象依然存在,曾经的网红博主宇芽被家暴、明星蒋劲夫家暴等热点一度刷屏网络,引人愤慨。 几天前的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今天,扬远律师告诉你,应对家暴的维权指南。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谈及家庭暴力,有人第一时间会想起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那令人窒息与恐惧的场景:丈夫“安嘉和”对妻子“梅湘南”,不断地进行言语辱骂、殴打、及伤害。 也有人会疑惑:“我们吵架,他打了我一耳光,这算家暴吗?” 需要明确的是,究竟怎样程度的冲突才会构成家庭暴力?家暴与偶然发生的一次肢体冲突或打几巴掌、踢几脚等这类一般夫妻争吵行为有何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一般为: 1、侵害行为:客观上,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如殴打、辱骂、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2、侵害结果: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需达到一定程度,通常指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另一方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 如果不是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受害人需要提供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处罚决定、验伤报告、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综合证据,并且需要至少举证证明受到两次或以上的暴力伤害,以此来证明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事实。 3、施暴方具有主观故意:构成家庭暴力需要行为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争执过程中,一方一时失手导致另一方受伤,由于是过失心理,通常不认定为家庭暴力。 二、遭遇家庭暴力,如何求助:报警/求助-就医-验伤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家务事,而是有法可依的违法行为,反家暴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制止。用人单位、幼儿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等单位都有发现报告的法定义务。 遭受家暴时,更要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及时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2、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3、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求助,获得庇护,可拨打妇女维权热线12338或给妇联的微博、微信网上留言,获取专业的咨询、维权服务。 律师提示:在求助过程中,同时要拍摄照片、视频,留取证据,并及时就医,记录伤情。报警记录和出警后的询问笔录、受伤的照片、病历、伤情鉴定报告、能证明对方实施了家暴行为的录音录像、知情人的证人证言、事后双方谈及此事的聊天记录,还包括施暴一方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这些证据都要尽快、尽早的收集、保存与固定,以便日后诉讼所需。 三、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刑事自诉(报案)/申请人身保护令/民事起诉 1、遭受家暴后,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造成轻伤以上的侵害结果,施暴方将承担刑事责任,判处故意伤害罪,并赔偿人身损害相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 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只局限于申请人,也包括其相关近亲属。 3、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可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暴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只要被法院认定为家暴,法院通常会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但不必然导致过错方“净身出户”。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制止家暴,人人有责!如果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勇敢说“不”,积极寻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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