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精析:夫妻一方欠债,如何承担?
随着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施行,近年来,有关涉及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结果愈发统一。 在该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很多原本极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现可经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仅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扬远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认为个案适用需以事实查明为前提。 高院公示案例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李某先后五次向同乡好友王某借款共计146万元。借款许久后,李某迟迟未能归还王某借款。多次催讨无果,且在听闻李某夫妇正在办理离婚后,王某于2020年2月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李某夫妇尽快归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和原告的借款146万元情况属实,借款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偿还房贷,同意与妻子共同偿还。 但是李某的妻子却并不认同。李某的妻子辩称其并不清楚借款情况,也不清楚这些钱款到底用在何处,所有借条其均未签过字,也从未见到过原告王某本人,更未与原告有过任何接触。因此,不认可该笔钱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与被告李某共同偿还。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被告李某的自认,可以说明借款情况属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46万元的主张,合法有据。 对于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该借款的借条仅有被告李某签字且李某的妻子事后不予追认。李某所借款项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王某以及被告李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经查,被告李某夫妇二人的离婚案件目前正在诉讼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从举证责任、借款真实性等方面考虑后认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李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的妻子共同归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146万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案例 一审法院认定单方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冯某与马女士于2012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冯某于2014年2月20日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涉案贷款合同并取得贷款。冯某对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债务发生于其与马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双方并未实行约定财产制,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与冯某签订的贷款合同也未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马女士主张本案债务属于冯某个人债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除外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纳信。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冯某和马女士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结合案情改判单方还款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马女士是否应就冯某向平安银行所借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已生效的(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认定冯某与马女士已于2013年12月底分居,冯某在该案中亦主张分居后所购置的车辆及相关贷款债务与马女士无关,并判令冯某于2014年2月办理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购车贷款余额及利息由冯某承担。 且冯某取得涉案贷款并非用于购置其主张的粤B.NXXX雷克萨斯豪华越野车,而系向其亲戚曾X琴购买保时捷卡宴油电混合款SUV轿车,但该车辆事实上并未过户至冯某名下。而曾X琴并非冯某与马女士的家庭成员,其于该二人分居期间收取银行发放的50万元贷款显然并非用于冯某与马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故马女士不应就该50万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扬远观点 在夫妻债务如何认定的领域中,我国从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凡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依据是以举债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这一过高的标准导致现实中认定婚姻期间内举债等于共同债务成为普遍现象。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无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符合国民预期的大好势头,但个案处理上仍需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事实情况后,才可依法对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情形予以排除。 作为律师等专业人士,在此类案件中应对相关“事实认定”环节中所采取的举证责任分配作进一步研究,比如原则上个案仍以身份推定规则为原则,以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予以衡平、修正。即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均抗辩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情形下,由夫妻双方共同举证;在举债一方抗辩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个案中常常存在明知却难以自证清白的证据困境存在,因此,在解决此类问题的过程中,只有配合法院对各方的举证责任采取较为合理的分配,才能为相应法律适用的前提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不至于善法落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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