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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书写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手写文字越来越少,多数文件都是打印出来的。为顺应这一变化,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全新的遗嘱形式。

那么,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现在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呢?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案例聚焦

张先生与妻子三年前结婚,婚前妻子一直和岳父岳母同住,婚后搬出,与张先生共同居住。张先生和妻子结婚后不久,岳母就不幸因病去世了,留下岳父一人孤苦无依。

因为小舅子没有工作,再加上岳父年事已高需要有人贴身照顾,因此,为了解决岳父的赡养问题,张先生和妻子便与小舅子商量,由小舅子将岳父接回自己家照顾,张先生妻子每月出8000元用作赡养费。

2021年初,岳父因病去世,留下了两套房产,都登记在岳父名下,为他一人所有。张先生一家张罗完岳父后事之后,小舅子突然拿出一份打印的遗嘱,遗嘱写明这两套房都留给小舅子,落款处岳父名字也是打印的,日期为2020年8月30日,此外还有一个红手印。

因为岳父在世时从未和张先生及妻子提起过遗嘱的事情,所以二人对这份遗嘱的存在毫不知情。同时,小舅子还说岳父晚年生活一直都是他负责照料,哪怕没有遗嘱,张先生妻子也不配分得岳父的遗产。

张先生和妻子遂来咨询律师:这份遗嘱是否有效?遗产该如何处理?

法眼辨析

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一般划分到代书遗嘱或者自书遗嘱里面,那么,本案中的打印遗嘱也是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一、民法典能否适用其施行前的打印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因此,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依法仍需按照现行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的要求认定其效力。

二、打印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有效: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实际生活中请律师做见证人是比较常见的);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特别提醒:法律目前规定的文件生效方式一般有签名、盖章、按手印,但是在打印遗嘱问题上目前规定的是签名,所以如果遗嘱人盖章或者按手印,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要求,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中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本案中小舅子出示的打印遗嘱,虽有张先生岳父在落款处摁上的手印,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见证人及见证人签名。

小舅子如果没有办法提供其他证据补强遗嘱在形式方面的缺漏,则该打印遗嘱会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小舅子自然也无权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张先生岳父遗产进行继承,即由小舅子和张先生妻子共同继承岳父名下的房产。

虽然岳父在世时一直由小舅子贴身照顾,但张先生和妻子每月会给付足额赡养费,二人从未怠于履行过对岳父的赡养义务,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小舅子和张先生妻子平均继承岳父留下的房产。

需要注意,我国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体现出更为严格、谨慎的态度,一旦出现无法补正的形式瑕疵,便会直接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订立遗嘱并非小事,在订立打印遗嘱时更应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防万一可以对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其效力进一步补强,尽量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见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思能够切实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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