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借款该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如无特殊约定,原则上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夫妻双方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该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聚焦 郝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2018年初,郝某因炒股投资缺乏资金,故与张某商量,想让张某从家用中拿30万给他用一下,张某并不赞同郝某炒股,在郝某的一再请求下张某最终同意,但要求郝某向其手写欠条,载明“今欠张某30万元整,应于2019年9月1日前还清。”张某同日通过银行向郝某转账30万元。 2019年初,郝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时郝某并未归还该款项,但其表示等到借款期限届满,一定会足额偿还所欠借款,张某相信其不会拖欠借款,故双方亦未就该款项在协议离婚时进行处理。直至借款期限届满,郝某始终未向张某偿还借款,甚至表示借款的时候双方还是夫妻关系,财产也都是共有的,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炒股所获盈利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没有理由要求其还钱。 因此,张某特来咨询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眼辨析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但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本案中,结合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借款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郝某仅以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虽然张某主张其借款炒股所获盈利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需归还,但除非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炒股盈利的流向,否则结合郝某陈述其系因张某不愿意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条,故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用于郝某个人投资。 综上,考虑到借款发生时间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无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来源于其个人资金,故借款来源仍为系夫妻共同财产,据此郝某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中需要相应扣减夫妻共同财产中归属他的部分,需偿还张某15万元。 扬远律师提醒 虽然夫妻之间原则上实行财产共同所有制,但在此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并形成书面的借款协议,则其中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实际上形成了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为避免纠纷,在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时最好同时明确借款来源及用途,以便日后纠纷发生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损失扩大。 欢迎关注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号(yangyuanlaw),为您带来更多有价值的法律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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