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入遗嘱的房屋被征收,能否按照原遗嘱继承安置房屋
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安排自己遗产的处理方式,减少家庭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纷争。但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确定房屋的继承方式后,房屋被征收,被继承人亦未订立新的遗嘱,那么此时继承人该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否依据原遗嘱对安置房屋进行继承呢?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此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聚焦: 张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张某甲、张某乙两个子女。张某与杜某婚后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2016年张某因身患重病住院治疗,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和遗产继承纠纷,故其前往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其与杜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中属于他自己的份额全部交由儿子张某甲继承,并办理了公证遗嘱的全部手续。 2018年张某与杜某名下的房屋被征收,二人均委托张某甲作为被拆迁人的代理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与杜某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案,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为100㎡,协议同时确认原房屋的调换面积仅为86㎡,故二人需支付面积差结算款15万元。张某与杜某用二人存款支付了前述结算款,此后安置房屋于2019年登记至二人名下,由二人居住使用。 2021年张某因病过世,其父母均早于其死亡。张某过世时仅存一份2016年的公证遗嘱,在房屋动迁后,张某未再订立新的遗嘱。张某乙却在继承时提出张某在立遗嘱后又以接受动迁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导致了遗嘱标的物的灭失,故该遗嘱应被视为撤销,由自己、杜某和张某甲法定继承张某在安置房屋内的份额。 法眼辨析: 首先,民法典继承编不仅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还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上述规定表明遗嘱应当意思表示明确,变更、撤销遗嘱亦应当用明示方式。由此可见,遗嘱继承的立法原意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已有遗嘱情况下,需要再立一份遗嘱或者以等同于遗嘱效力的其他有效方式才能撤销、变更之前所立遗嘱。本案中,从涉案房屋被拆迁到被继承人去世,张某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财产进行重新处分,但其没有修改或者重新订立遗嘱就房屋拆迁所得房产作出新的意思表示,足以认定其并未用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将房产指定由张某甲继承的意愿。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遗嘱继承非小事,随着民法典的推行,遗嘱的订立更加多样且方便,因此当遗嘱分配的财产发生事实上的变更时,为了避免争议,应当及时订立新的遗嘱对财产分配进行再次明确,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协助,确保自身真实意思得以合法有效的充分体现。 欢迎关注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号(yangyuanlaw),为您带来更多有价值的法律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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