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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名誉权纠纷案败诉,被骂“渣男”为何还输了官司?

网文《渣男李晨现形记》一度刷屏网络,直指与女友范冰冰分手的“大黑牛”李晨是“渣男”,李晨悍然维权,起诉该文转载者“娱乐圈吃瓜鹅”侵犯其名誉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案件审判结果,李晨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成为了明星名誉维权中罕见的败诉人士,令人大跌眼镜!“李晨名誉权纠纷案败诉”立即登上热搜

明星名誉维权官司大多胜诉,而李晨被骂“渣男”,法院却认为对方不构成侵权。法院为什么会认为对方不构成侵权呢?李晨为何败诉?

 

先来了解一下事件原委:李晨因参加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被观众熟知,网友纷纷亲切称其为“大黑牛”。不久李晨与范冰冰高调认爱,倍受关注,但在恋人范冰冰深陷“漏税事件”后,李晨竟宣布与范冰冰分手。李晨此举令不少网友寒心,之后,网络上一篇名为《渣男李晨现形记》的文章持续刷屏,引起全网疯狂转载。

 

李晨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其中一名转载者(新浪微博用户“娱乐圈吃瓜鹅”,本名“李某某”)。法院经一审审理,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驳回李晨全部诉请。李晨与其律师第一时间发布声明,称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李晨名誉权纠纷案”一审为何败诉?

名誉权是一种人身权,指的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他人、社会对其的客观评价并享有的维护其评价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综合认定。

“娱乐圈吃瓜鹅”发文章时,配文:文章真假不做评论,无论是不是谁的粉,都来说说对李晨的印象吧?据此,法院认为言论只是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圈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

 

“李晨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存在改判可能转发文章仍须谨慎

李晨名誉权纠纷案仍在二审中,其二审代理律师认为一些影响较大的自媒体、机构媒体对相关侮辱、诽谤言论不加核实,打着“求证”的说法转载,实际上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精神伤害。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将转载者的“社会影响力”作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拥有大量粉丝的“大号”、“大V”和“公号”,因社会的普遍关注从而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即便以“求证”形式来传播谣言,事实上仍对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效果,在传播信息前,有责任对其来源和可靠性作出一个基本判断。

 

扬远说法:

网络的普及和发达,让大家在网上评论明星,点评这些八卦爆料已经成为常态。很多自媒体人或者吃瓜大V通过捏造、恶意歪曲事实,以“标题党”吸引用户眼球,以偏激、博眼球的形式去丑化、贬低明星人格,来赚取流量,这样的行为非常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因此,“蹭热点”也要注意必须把握尺度,切记传播不实信息,特别是对于有关他人人身权益的文章内容,应尽到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应当注意到的义务: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在可能出现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下要及时、主动的消除不利影响。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拥有广泛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珍惜这份权利,提高对于信息的辨别能力,对于存疑的信息至少做到不转发散播、不评论,让谣言止于智者。

 

 

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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