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结论,行政诉讼终作判决
导读:扬远律师在电话咨询中常碰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询问该如何救济的问题。今天,扬远律师团队提醒您: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毋庸置疑,行政诉讼是指公民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扬远律师告诉您:答案是肯定的,区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针对某劳动者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其当然属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简介: 何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事关系,两人都在上海市某区的一家农艺公司上班。2016年10月9日上午,两人在该农艺公司上班期间,何先生听到李先生和另一同事在谈话聊天,误以为是在议论本人的工作。后双方发生口角,并进而发生殴打。双方出现不同程度的受伤,何先生因左手受伤,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2017年1月10日,何先生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保局经调查后,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月20日送达该农艺公司。农艺公司对此不服,以区人保局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区人保局辩称自己所作该行政行为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适用依据正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人保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工伤保险认定工作的职权,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行使职权。何先生所受伤害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也并非“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最终判决区人保局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律师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并未明确提到区人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扬远律师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直接关系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行政相对方,属具体行政行为,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兜底条款的规定,当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扬远律师建议您: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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