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简析“网约车”经营受罚第一案——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不当案

基本案情:

201517日,市民陈超在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开“专车”送客时,被当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两万元罚款。不满处罚结果的陈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因而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2015415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此案关乎公众出行的“专车服务”能否合法存在,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讨论。

原告认为其在事发当时没有交易,不构成非法运营;客管中心处罚没有明确说明陈超违反的是哪一条法规;此外两万元的罚款缺乏相关依据。济南客管中心答辩称,该单位作为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陈超当时在进行运营,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表示,出租车运营需要三个条件:企业具有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具有运营证,驾驶员具有客运资格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对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证从事出租车汽车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判理由: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超在与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取得联系后,使用未取得运营证的车辆将乘客送至目的地,并按约定收取了车费。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同时,虽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济南市民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济南市客管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本案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扬远点睛:

扬远律师认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日前发布《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分析指出,各地方城市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设置了高标准,限制了网约车的发展,不仅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更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而很多地方都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了户籍限制,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而对于网约车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1.2倍到1.5倍,也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因此,各地施行的网约车办法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应该属于无效规定。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例子,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比起一刀切地管制,而不是规范整个行业,显然不利于网约车的发展,更毋论共享经济的其它案例。制定规范性管理文件,地方政府应该多听取一些不同的声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前,必须对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当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将一切新型事物都视为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洪水猛兽,这与我们经济发展的前进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