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代签协议,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案例简介: 王女士共姐妹两个,上世纪70年代父亲的单位分配了一套使用权房,承租人是父亲。王女士和妹妹从小在这套房子长大,后王女士和妹妹结婚后不在此居住,父母两个人在此居住生活。2003年左右,王女士的父母相继去世。之后,王女士和妹妹商量一致把房子出租,租金对半平分。2015年9月6日,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发布征收决定,这套房屋面临动拆迁。2015年10月1日,王女士的妹妹自行制作了王女士的委托书,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该套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全货币补偿,价值500万元左右。 2015年10月20日,王女士到动迁组咨询动迁进展时,得知这套房屋已经签约完成。王女士当即表示不知情,也未委托过妹妹签署协议。因王女士家里仅一套房子,打算给儿子当作婚房,所以希望在此次动迁中能选择一套安置房,未料到妹妹已经签署协议,且选择了货币补偿。经多次交涉,动迁组拒绝重新和王女士签订协议。眼看着动迁接近尾声,王女士心急如焚,后经人介绍委托我所律师处理。 我所律师分析后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该套房屋是使用权房,王女士和妹妹都是被安置人,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2、王女士妹妹自行制作的委托书事先未经王女士授权,事后也未获追认,因此该委托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3、王女士妹妹未经王女士同意,自行制作委托书签订协议,侵犯了王女士的财产权益。最终,扬远律师建议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的妹妹未经王女士授权,自行制作委托书,不予认可其法律效力。动迁组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对房屋权利人委托书的真实性审慎性的进行审查,该协议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属法定无效情形,判决王女士胜诉。 扬远律师点评: 多数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但选择何种解决方式直接关系着纠纷的处理结果。以每一个当事人的最迫切诉求为出发点,选择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帮助当事人使其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位扬远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直以来的追求目标,也是恪守的原则! |
联系方式: 电话:021-68823283 68823286 手机:18516773845 邮箱:office@yangyuanlaw.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大厦)20楼2001-2002室(地铁九号线商城路2号口出,直行15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