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永浩直播“卖艺”看我国司法执行机制
自从锤子科技在2018年陷入经营困难的境地,罗永浩先生卸任公司法人CEO,主要高管退出后,曾经甚嚣尘上的“锤子和老罗”以阵亡的姿态销声匿迹。此后,罗永浩先生更多扮演着“还债者”的角色。 2019年11月,罗永浩先生在《一个“老赖”CEO的自白》中透露,锤子科技亏欠银行、合作伙伴和供应商债务约6个亿,罗永浩先生个人签字的无限责任担保债务1个多亿,但在罗永浩先生的自白中,他却没有颓败者的丧气与逃避,以“只要战士不下战场,一切都有可能”的正面态度解释了公司高管变更、未申请破产清算等安排的理由,并在文末戏谑:如果经过各种努力,“战士”仍无法还债,该战士还可以“卖艺”还债。 如今,曾经的戏言无奈成为现实,而在法律人的眼光下,理解罗永浩先生的一言一行,亦是了解我国日渐趋严的司法执行体制的一隅。今天扬远律师结合我国现行执行机制,从律师的角度对罗永浩先生“卖艺”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换位解读。 一、涉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法人、股东处于什么地位 为什么锤子科技和罗永浩先生会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市面上常见的公司称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与法人或股东无关。 在锤子科技经营不利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完全实缴的,则即使公司欠了六个多亿,那么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 再加上我国公司制度的大原则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通俗的说,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将公司视作一个责任主体、一个独立于其他人的“人”,公司的法人在性质上也只属于公司对外的“工作人员”,完全没有替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而罗永浩先生之所以承担了高达一个多亿的债务,是因为他使用个人的名义自愿为公司做担保,担保金额高达一个多亿,现在这一个多亿没有完全还上,所以他被债权人起诉进入了限制消费令名单。 二、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手段” 如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当案件执行对象仅为公司主体时,当该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时,留给执行申请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很低了。而由于公司人格独立的规定,法律仅规定了几种特定情况下,执行申请人可以越过公司制度,对公司里的“人”(股东或法人)提起追加执行的申请。 但撇开罗永浩先生个人担保的一个多亿债务不说,他曾经还因为公司债务登上过“限高黑名单”,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记录:9月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丹阳人民法院对罗永浩先生实施了限制消费令,禁止其实施高消费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且不得选飞机列车二等以上舱位等。 这是因为我国在执行制度中纳入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限制高消费制约制度,结合执行公开、财产查扣冻、恶意拒执追责程序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执行机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执转破”到底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几项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由其继续履行义务。但有两种情况不适用继续执行:(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还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2)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罗永浩先生在锤子科技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选择替公司申请破产程序,则债务不需再偿还,投资者的债权在法律上面临失效、无法受偿的后果,投资权益及本金全部落空。 在了解了我国执行环节中的基本法律规范及措施后,罗永浩先生在2019年的自白中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还债、甚至“卖艺”还债,到如今加入直播卖货赚钱的行列,虽然有些人说罗永浩先生这样失了体面,但从其言行背后的法律担当来看,罗永浩先生或许始终没变,依旧是有着理想主义情怀、步履不停的梦想实践者!期待债务清偿后罗永浩先生创业第二春! 更多初创型企业、公司治理、股权架构的法律问题,欢迎与扬远律师商事团队共同探讨,创造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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