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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公司资不抵债,能否追加股东为执行对象?

扬远律师民商事团队作为诉讼律师、出庭律师,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经常需要处理很多当事人的来电咨询这就要求律师在短时间内发挥专业的解决问题能力,为当事人的疑难杂症做指引。

今天的Q&A专栏,我们节取近日较为典型的一例电话咨询,向大家还原律师的实际工作进程,并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解答执行案件环节中有关追加股东的疑难问题。

咨询人来电:我曾经开设过一家设备工厂,长期向多家施工单位进行供货。但前几年资金链断裂,导致现在一直都在逃债要债中度过,员工也遣散了。原因是很多货款的付款期限拖的很长,而且到期不付。其中最恶劣的一个公司开在广州,2015年他们收到我公司100万元货物后拒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但是却全部投入使用,起诉后我们虽然拿到胜诉判决,但这个公司也只是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名下几乎没有资产。所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一直没有实际执行到位,案件被迫终结。最近两年,我发觉这家公司的原股东又在以新公司的名义跑业务,一查发现原公司的股权也转让给其他人了,但其名下原本100万的注册资本仍然没有实际缴纳。我想问这个事情怎么解决,为什么欠账的公司股东可以逍遥法外,而我的公司只能继续等死?

扬远律师解答:这位先生很遗憾到现在才接到您的咨询,如果您早一点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执行情况估计会好很多,当然现在也不用完全绝望,法律上仍有途径可以帮助你继续维权。

这里我们就需要讲到一个执行环节追加股东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在执行环节中,你一开始就将该欠款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反映给执行法官,当时就可以把他直接拉入执行案件,列为被执行对象的。这样,即便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但这个股东个人名下的财产,仍然可以被法院在其出资额范围内纳入强制执行范围。比方讲他个人名下有车有房,就完全可以执行到位了。

咨询人追问:您讲的这个程序我好像都听过,但是不熟悉。但现在已知的是这个股东已经把股权二次转让,还能够追加吗?

扬远律师解答:这里要区分他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是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转让,大概率是一种金蝉脱壳的逃债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不止能够追加原始股东,新的受让方如果是明知的、恶意的,一样要被纳入追加执行人的范围内。当然,该受让方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在法律上仍可以向之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

近年来,鉴于我国大力推进执行力度,解决老赖问题,在执行环节中采取综合手段起死回生的案例很多。本案中原本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原始股东为执行对象,但由于股权已转让,实践操作中执行法官不会直接追加新老股东,这时往往需要债权人针对此事单独起诉。待审理法院确认老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新股东又恶意受让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老股东对瑕疵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咨询人追问:但现在很多公司不是会把出资时间拖到什么2050年之类的吗?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法院能够要求他们提前完成出资吗?

扬远律师解答:是可以的,因为资不抵债的前提优先于约定的出资时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咨询人:谢谢扬远律师专业的解答,解开了我多年无法想通的心结。我这就准备材料,争取早日追加逃债股东!

扬远律师提醒: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只有辅以到位的执行程序,才能使千辛万苦的诉讼利益得以实现。但鉴于执行工作的复杂性,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往往缺乏明确的行动指引,在遇到案件执行困难、被迫终结之时,应当有意识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寻求突破点、打破执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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