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住房遭遇新政,律师建议您理性维权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联合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针对上海市的“类住宅”商业办公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和整顿。《意见》一经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热议和讨论,尤其是购买类住宅的业主纷纷对此表示不满和抗议。今天,扬远律师就业主购买类住宅房屋一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类住宅是指原本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屋,开发商变更了规划设计,变更为既有商业办公用途,也有居住用途的房屋,即所谓的商住两用房。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经审批后对规划设计进行修改,一种是未经审批即擅自变更。 第一,经审批后对规划设计进行修改,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开发商经审批后又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如在房间内增加插层等违法建筑,因新政颁布而必须进行整改。扬远律师认为,该违法建筑是开发商私自搭建的,购房业主对此不存在过错,所以应由开发商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的整改行为如对购房者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等实际损失,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最终无法进行交付或交易登记,购买者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购买者可以通过诉讼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第二,开发商未经审批即擅自变更用途,将原先的办公项目变更为居住用途,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以商业办公项目获得审批后,直接按照居住用途进行设计和大肆宣传,并再行出售。 此种情形下,如果购买者明知房屋系商业办公项目而坚持购买用以居住,则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要和开发商共同进行整改,并分担相应的损失。反之,如果系开发商虚假宣传,购买者误认为其可以用作居住用途,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在购买者能证明自己对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用途一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整改行为导致购买者无法进行居住或无法交付房屋、交易登记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古往今来,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靠的都不是蛮力,而是有效的方法。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扬远律师建议您在面临纠纷时一定要理性维权,切忌被愤怒或不满冲昏头脑,应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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