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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限高杆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头条新闻

10月28日 , 江西省新余市 , 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视频记录下揪心的一幕:前车小孩身子探出天窗外,直接与限高杆相撞,当场死亡。大家对这起意外感到痛心的同时,也纷纷提出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拍摄视频的后车驾乘人员?驾车司机?亦或者是限高杆的不合理设置?

案情介绍

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10月29日下午发布通报称,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扬远分析

钟某主动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没有注意到危险,必然有一定过错责任。但其已于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本文不作过多描述。下文扬远律师将对钟某父母、驾乘司机袁某、后车人员、限高杆问题进行责任的梳理和介绍。

一、家长的责任

鉴于钟某只是13岁,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也值得探讨。据悉,事故发生时,孩子的父母驾车跟随在其后,如果其父母看到了钟某的行为未上前制止,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在《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对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义务有相应规定。

当监护人失职导致儿童遭受侵害行为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现在有太多因为父母没起到监管义务导致意外发生的案例了,扬远律师觉得对于这类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有限的监护失职行为,应该更坚定的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给普通民众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意义,而不是仅仅考虑到孩子受伤监护人已经受到较大的打击而放弃追责。而且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判处特别严厉的刑罚,这类案件可以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评价,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或适用相对不起诉。

二、驾乘司机的责任

分析完家长的责任,再来探讨一下司机的责任,首先驾驶员袁某应该是不希望事故发生的,这样子其就不存在故意。但其很大可能是存在过失的。过失包括两种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故综上所述,袁某作为驾驶员,若因为未注意到限高杆或者看到限高杆却未意识到钟某身体探出车窗的行为可能会撞上限高杆,那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若其已经预见到这一点,但是认为钟某不会撞上限高杆轻信能避免,则属于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管是何种过失,袁某并未提醒钟某不要探出车窗,未注意安全驾驶,使得驾驶的车辆与限高杆相撞,导致钟某直接死亡。根据司法实践,袁某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其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后车的责任

再谈后车的责任义务,有些网友提出后车人员预见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形却没有上前提醒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车辆遇到此种情况有提醒的义务;其次后车人员对于前车并非像泳池管理员对溺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不构成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三,后车人员没有任何先行行为导致其有提醒前车的法律义务。所以从法律上讲,后车人员没有义务提醒前车,只是从道德角度讲,其应该提醒前车人注意行车安全。

四、限高杆的问题

最后,探讨一下限高杆的问题,限高杆对于司机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东西,限高杆的存在本来是针对大货车而设立的,而事故点的限高杆高度是否过低,此处设置限高杆是否合法合规对于本案责任的划分也存在影响。若此处设置限高杆有不合理的地方,有关机构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安全性上讲,我国因限高杆出的交通事故已然不少,扬远律师希望能有相关法律对于限高杆的设定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并且对其安全性有一个保障,使得即使驾车撞倒限高杆也不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扬远律师刑事团队精通刑事诉讼程序,擅长刑事辩护,对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诈骗、非法集资)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暴力犯罪(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均有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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