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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520!情侣间的转账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恰逢今天是5月20日,扬远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情侣之间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性质是否有所不同?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两人分手后,小赵于2018年7月向女方提出要求归还借款,小孙虽答应归还,但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小赵认为,2017年被告小孙以创业开店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他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女方转账38万余元,均未约定借期。被告认为,其确实收到原告的38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两人当时处于恋爱关系,转账均属于男方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民间借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通话及当事人陈述佐证,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小孙交付38万余元。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归还。

原告小赵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33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小孙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西湖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33万余元以及年利率6%的利息。

扬远分析:

一、情侣之间的转账是不是借款关键要看证据。

借贷关系是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本息的合同关系。认定借贷关系,应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情侣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此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情侣之间存在转账,只能证明情侣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至于转账发生的法律原因则必须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换言之,转账记录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必须借助其它证据予以证明。

要证明转账系出借款项而非其他名目,除转账记录之外,原告可以提供借款合同;证人证言;欠条、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或者被告承认借款事实的录音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就应当承担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仅有转账凭证,被告又否认借款的事实,原告就具有较高的败诉风险。

二、“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的法律意义。

数字“520”谐音我爱你,数字“1314”谐音一生一世,随着这种文化的流行,金额为520、1314的转账也就具有了表达爱意的含义。但是,特殊金额的转账就一定是赠与吗?

显然并非如此。事实上,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或者对方出具了借条或者欠条,即便转账金额为“520”“1314”等特殊金额,只要转账与债权凭证可以相互印证,也应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

然而,如果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特殊金额的转账是出借资金,而被告主张是原告的自愿赠与。法院就应当结合双方的关系、转账的备注文字、转账时间、次数,社会文化习惯等要素,来综合认定特殊金额转账的性质。具体来说,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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