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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企业如何搭建刑事合规体系
随着P2P、偷税、职务侵占等企业刑事犯罪案频发导致企业受到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发现,某种层面来说刑事风险才是企业最致命的风险,企业的刑事合规及风险防范应及早提上议程。扬远律师刑事团队今天结合刑事合规内容为广大企业进行分析:如何搭建刑事合规体系?
扬远法务:认缴股东代公司垫付款项属于对公司的出资吗?
2013年《公司法》修订之后,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已经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实践中频繁出现一种情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由认缴股东代表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资金。而争议就在此,虽然股东往往主张该资金为对公司的出资,而债权人却认为这类资金的性质为借款,股东仍需缴纳出资义务,那么中间的差别在哪呢?本文扬远律师将通过案例为大家进行介绍!
扬远析法: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往往也是公司的股东或股东选派人员,其对公司投资经营拥有相对全面的控制能力,而其余股东(下称中小股东)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这就很容易出现大股东为私利而侵犯小股东的权益。因此为防止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肆意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运而生。下面我们共同研究一下如何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务:经过工商登记,仍不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法》中,股东既是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者,亦是享受公司利润分红者。《公司法》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那么究竟认定股东身份以何为基准?今天,扬远律师团队将结合案例为广大公司分析,如何认定股东身份?
股权转让(下篇):规范和完善股权转让交易的对策与建议
在上次的股权转让(上篇)中我们谈到了股权转让中会遇到的问题。今天,扬远律师将在本篇文章中针对股权转让中会出现的问题给出对策与建议。
一人公司股东,您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了吗?
一人公司是《公司法》制度下一类特殊的公司形式,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何种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财产不等同于股东的财产。那么,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的后果是什么?该如何避免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今天,扬远律师结合两则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扬远法务:依然实行实缴制的公司类型及注册要求
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这是国家为了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使得设立公司不再需要当时缴纳注册资本,从而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当然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附期限的缴纳。但是今天要说的是,并非所有行业的公司股东都能享受这一重大利好,毕竟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
股东能否以劳务对公司出资?
扬远律师在日常咨询过程中往往遇到各种与公司实务相关的问题,一些看似比较常见的问题,其实蕴含着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很多规则。今天就由扬远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个问题,股东能否以劳务对公司出资?
扬远法务:股东未缴足出资时如何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新《公司法》在2013年修正后,虽然已经部分解决了原《公司法》在实践中的一些适用难题。但是仍有部分实务操作问题不明确,本文所提到的问题即是其中之一,这种状况导致公司在处理遇到的实际问题时处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状态。
扬远法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具有特殊性,往往优缺点分明。对于股东而言,虽然一人公司具有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等优点,但也有较高的风险。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一人公司的优缺点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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