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总则之胎儿民事权利的改变
如何对胎儿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一直是我们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传统民法理论主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认定胎儿由于并没有出生的事实,所以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无法享有民事权利。而我国法律以前对胎儿的权益保护并没有明文规定,相比较于其他国家,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也明显不足。罗马法学家保罗曾说过:“当涉及胎儿权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看待,尽管在它出生以前这对他人毫无裨益。”我们也一直希望在这方面能有所改革,如今,正值此次《民法总则》颁布,《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胎儿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有了很大变动,便想来探析一下有关变化。